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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药看花眼:一方吃苦头 一方吃官司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05  发稿编辑:景秀丽

        木香与丁香,本来是两味风马牛不相及的中药,如果将两种药用错,会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江油市大康镇人肖军在今年1月15日,因患胆囊病煎服一服中药后全身出现不适,导致住院治疗。肖军认为是药店看花眼,误将“木香”抓成了“丁香”所致,与药店老板交涉无果,遂将其告上江油法院。
  

患者:吃完中药全身不适  
        1月13日,肖军因患胆囊病在某个体诊所就医后,医生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共13味中药,其中木香15克。1月15日,肖军持该处方前去江油城区一经营的药店抓中药1服。当晚8点左右,肖军在家煎服半小碗中药后,便出现心慌、喉管与食道发烧、舌头发麻、头昏等不适症状。 
 

起诉:多了丁香索赔六千 
     据肖军介绍,1月16日肖军前往江油某医院诊治,医生认为可能与服药有关,建议他先去核实再对症下药。肖军搜集那服已经煎熬过的中药药渣,送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药监局发现中药渣与原处方有出入,少了木香,多了丁香,有违中药配伍禁忌“十九畏”。1月20日其家人去成都某医院咨询,该院根据其提供的处方与已煎熬过的中药药渣检查后证实:药渣中未见木香,却发现有丁香残渣。随后,肖军被江油某医院内科收入住院治疗。半个月后肖军出院,他找到药店主希望得到赔偿,而药店主拒绝赔付。肖军一怒之下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药店主赔偿他服用中药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6673元,并当面向他致歉。
  

药店:药材香料不可能抓错  
        江油市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被告药店主在庭上辩称:自己没有给肖军抓错药,1月15日那天她严格按照肖军提供的处方载明的每一味中药及其剂量抓药,并将处方内容翔实抄录。药店主说,众所周知,木香和丁香外形相差很大,两者很容易区分。通常情况下,药店(药房)的药品存放和陈列都是按照其功效分门别类保存的。木香是治疗肠胃疾病的药材,而丁香作为一种香料,两者的位置相差很远,因此不存在手误的可能性。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江油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16日,原告肖军以中药中毒疑似病例被江油某医院收入住院,后来进一步确诊为食道炎,1月30日治愈出院。原告认为被告错将木香抓成丁香的证据不足,询问江油某医院给肖军治病的医生,证实肖军无中药中毒症状。  

       

        江油法院认为,从肖军在某药店抓中药回家煎服,再到将药渣提交成都某医院检查的过程中,“问题中药”药渣一直处于原告单方面控制之中,原告不能证明“问题中药”即是1月15日从被告药店购买的。其次,原告虽以中药中毒疑似病例住院治疗,但经确诊为食道炎,而非中药中毒症。  


        此案承办法官走访了医药权威部门和多位中医学专家得出结论:根据中药学理论,中药配伍禁忌中的“十九畏”只会导致药物药性减轻或抵消,不会导致中毒。因而该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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