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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审结一起兄弟财产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05  发稿编辑:景秀丽

        4月28日,江油法院审结一起兄告弟的财产权属纠纷。

         2008年12月18日,家住江油雁门山区大石村1组的被告郭和平、余志安欲承包林山(已划为村里8人共同经营的责任山),便与该责任山8位共同经营人代表(其中责任山的经营权分8份,原告吕维宏与被告吕维军二兄弟共同占有其中一份经营权)签订了一份《吕家林山管理与鸟类狩猎合同》。签合同时,原告吕维宏未到场。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0月8日,承包款为6000元,分摊给吕维军及其他7位经营权人。2009年4月,吕维宏以其未委托吕维军,自己也未到场签订合同为由,向江油法院起诉。

        江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和平、余志安因为被告吕维军对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吕家责任山的经营权进行处分时,未征得原告吕维宏的同意,该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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