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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手机仅过手瘾坐牢七月罚款二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7-2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分别于1994年11月、1996年12月被四川省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2月、2017年4月、2018年4月、2019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不思悔改。202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人民街路段扒窃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还没把偷来的手机抓热,就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6月22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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