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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卡狂刷5.21万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杨某某,1968年生,江西省余干县三塘乡蔡垅村农民,小学文化。文化不高,歪门斜道可不少,做梦都想一夜暴富。

2016年年中,被告人杨某某听汤某某(已判刑)说可以通过POS机窃取刷卡人银行卡信息,利用该信息复制银行卡,便能获取卡里面的钱。同年9月,杨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堂弟杨某军(另案处理),后又介绍杨某军与汤某某相识。2016年10月,杨某军与陈某某(已判刑)合谋后,由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四川省中坝镇常乐巷13号一商铺内,使用杨某军提供的POS机窃取了购物刷卡的高某英等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2017年3月16日,陈某某从浙江赶至江西省余干县县城,将前述POS机及高某英等人的银行卡信息、密码交于杨某军、汤某某,其后汤某某拿到了利用该信息伪造的高某英等人的银行卡。
2017年3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汤某某、杨某军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先后提取张某蓉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700元,提取钟某琼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300元,提取陈某杰银行账户内人民币7000元,提取高某英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2800元,提取夏某春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300元。共提取5210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同案人陈某某已退赔涉案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8月5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某某介绍杨某军、汤某某相识,参与提取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杨某某系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已退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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