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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四战四捷”终翻船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1-27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高某某,1975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06年9月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6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6年6月被江油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6月25日因盗窃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油市新华路中段人寿保险公司大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岳某某一辆价值为2160元的绿色“铁甲虫”牌两轮电动车,所盗车辆被其取出4个电瓶后丢弃,4个电瓶销赃获款16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纪念碑中段某服装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易某某一辆价值为1539元的玫瑰之约两轮电动车。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油市纪念碑街中段江油市人民医院正门大门路边处盗走被害人程某某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所盗车辆被其取出4个电瓶后丢弃,4个电瓶销赃获款160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油市新华路中段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万某一辆价值为1000元的红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车,所盗车辆被其取出5个电瓶后丢弃,5个电瓶销赃获款200元。
11月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岳某某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元、向被害人易某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向被害人程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向被害人万某退赔人民币一千元。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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