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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生口角一男四女殴一女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9-10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生,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梅硐镇清江村农民,高中肄业。因吸毒,于2013年被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被告人刘某,女,1985年生,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居民,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5年生,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太平居民,高中文化,自由职业。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生,四川省江油市贯山镇清平村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1年生,四川省江油市贯山乡清平村农民,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某与林某佳原来关系不错,两人互相加有微信。2018年5月22日,刘某与林某佳因微信朋友圈评论产生口角,相互对骂,愈演愈烈。当晚23时许,刘某与朋友赶至江油市太白广场某酒吧,与林某佳等人发生争执、推搡。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后双方试图通过中间人调解此次纠纷,未果。同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一同在江油市诗城小学附近的某饭馆吃饭。期间,刘某接到朋友的电话,得知林某佳等人在附近的某酒店出现。刘某遂决定找林某佳理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随刘某行至诗城小学对面的某串串店门前道路时,刘某在人行道截住林某佳,就上次的纠纷讨要说法,并伸手推搡对方,二人开始相互抓扯。刘某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见状,为表示“同仇敌忾”,遂一同上前殴打林某佳。林某佳被打倒在地后,前述四人均用脚踢踩林某佳的上半身;林某佳起身又与刘某抓扯时,再次被刘某推倒在地,刘某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再次上前共同殴打林某佳。
案发后,赵某甲、刘某、刘某某、赵某乙先后投案,邓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审理中,刘某某、刘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赔偿林某佳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林某佳书面谅解。
8月1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甲、刘某、刘某某、赵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刘某某、刘某、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佳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林某佳具有相当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与林某佳因微信朋友圈口角引发某酒吧争执,在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未克制情绪,又采用殴打他人的方式讨要说法,致事态升级,对辩护人所提林某佳具有相当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刘某系自首、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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