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必,1974年生,四川省剑阁县涂山乡石界村农民,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李必虽然目不识丁,但知道电动车的电瓶能卖钱。早年在电动车修理铺打过工,拆卸电瓶对于他来说是小菜一碟。而且决定专门偷那些正在干活的农民的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因为这些农民觉得就在旁边干活,车子一般懒得锁,而且一点儿也不警惕。
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必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江油市九岭镇大宝村3组绵江公路旁,共同盗走正在干活的被害人杨大山一辆红色“宝航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贼把该车骑行至九岭镇景云村5组村道偏僻处,取走该车蓄电池后弃车逃离。
随后,二人又窜至景云村一个小山边,共同盗窃正在干活的被害人王绍德一辆红色“东超”牌电动三轮车。不料被王绍德及其女儿王艳发现,两人边喊捉贼边追赶。附近村民闻讯,纷纷抄起锄头扁担追赶。王艳是中学长跑冠军,这天元旦放假在家。两盗贼虽然把车速开到最大值,但王艳还是穷追不舍,越撵越近。李必心慌意乱,加上开惯了二轮摩托,开不惯三轮摩托,总觉得车头不听使唤,摇摇晃晃的。开着开着,三轮摩托撞到了山边,停了下来。同伙被甩出去,躺在地上直叫唤。王艳冲上去,死死抓住李必不放。抄着家伙的村民们一拥而上,把两盗贼扭头派出所。
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宝航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163.5元,上述“东超”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024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的两车已追回,上述被盗的蓄电池未追回。李必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3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必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兰有斌 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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