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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七十 坐牢七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2-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法盲盗窃七十元,坐牢七个月,还问法官:“偷十块钱判一个月?太重了吧。”可笑。1月2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谢金,1972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居民,初中文化。从小就是个“问题少年”,长大后,变本加厉。2002年6月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2004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5年6月、7月因盗窃分别被行政拘留7日、15日;2005年8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05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8年7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2008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谢金不思悔改,盗窃依旧,还说什么“虱多不痒”。

2017年11月25日10时许,谢金在江油市中坝镇太平干道与油房街的路口一卖菜的摊位处,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正在跟卖菜农民拼命讨价还价的万雨水上衣口袋内的70元现金盗走。这一动作被卖菜农民看到,略加犹豫后,还是提醒眼前这位横挑鼻子竖挑眼的顾客。视钱如命的万雨水一摸上衣口袋,钱果然不见了,连忙急起直追。可哪里撵得上?恰好有巡警骑摩托经过,问明缘由,加大油门,追上谢金。把被盗现金发还给气喘吁吁赶上来的万雨水,并把谢金带走。1月2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谢金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谢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谢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金属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兰有斌   梁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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