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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首次将社区矫正服务内容列入判决主文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12-08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7年11月,平武法院通过巡回审理相继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起案件中的各三名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且责令其参与每月一次的巡河值守社区矫正服务。此举措开创了绵阳全市法院审理水产品保护资源类案件的新机制。

该两起案件均系被告人相约到锁江羌族乡河段及平南下羌族乡龙治村柏林树河段内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鱼,后被当地政府及派出所干警当场挡获。平通河及其分支属于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渔区,在该区域内任何时间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行动,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考虑到两起案件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被告人林某某、余某某、张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在两起案件中,平武法院首次将被告人缓刑期间需执行的社区矫正服务内容列入判决正文,即“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平通河流域锁江乡五星村至锁江乡场镇河段,每月进行一次巡河值守的社区矫正服务”、“责令被告人林某某、余某某、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到平通河流域杨家河支流平治村柏林树段至平南乡场镇河段每月进行一次巡河值守的社区矫正服务”,从实际出发,打击和控制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再发生。(张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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