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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警惕性差,年轻小伙轻松骗得价值100余万元设备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8-1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现判决已生效。1992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效林犯合同诈骗罪,本罪系在其犯滥伐林木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发现的漏罪,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余元,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三被害人同等规格及数量的钢管、扣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后用于其上述钢管、扣件的部分退赔。

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效林以其本人或冒用其他公司或以其注册的“皮包”公司名义,先后共10多次在平武和江油的共五家建筑设备租赁站或租赁公司共租用架管13万余米、扣件6万余套,除在江油两家租赁公司诈骗的架管和扣件在第二天被受害人发觉并追回,及其为进一步诈骗而主动归还给被害人,以及案发后极少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架管和扣件外,其余大部分被其以900元至140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变卖给废旧金属回收站,共得赃款21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效林合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效林因滥伐林木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平武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当天,平武县公安局接受害人报警,称被李效林诈骗架管和扣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查明李效林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效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效林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依法与前判刑罚进行并罚;多次实施合同诈骗,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平武法院审理了多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但租赁商被骗得刑事案件尚属首例。通过梳理建筑设备租赁领域的民事纠纷和该起刑事案件发现,大多数租赁商的风险意识非常淡薄,警惕性极低,往往随便一个人,随便报一个工程的名字或建筑公司的名字就能租到大量建筑设备,出租前后根本不会去实地考察或跟踪设备使用情况或具体去向,对前来承租的人员的身份背景等方面也不作过多了解,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被骗。这种情形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李效林江油诈骗的两家租赁公司,在将设备租出去后第二天便到李效林所说的工程所在地进行了解打听,当即发现被骗,并马上打听李效林和建筑设备的去向,及时地追回了所有的设备,为自己挽回了损失;而平武的几家租赁站或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后根本不作进一步关注,甚至有一家已经发现问题,结果还被骗多次,虽然法院以对李效林判刑并责任其对被害人退赔,但这可能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通过本案,建议广大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制定完备可行的风险管控和出租设备跟踪机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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