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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积极探索将补植情况纳入滥伐林木罪案件量刑情节的制度建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7-20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被告人补植林木的滥伐林木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水观乡观凤村中梁上组房后头(小地名)共砍伐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蓄积量28.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在原址补植了苗木近六百棵,并由当地村委会和林业站出具了相关证明及补栽后的现场照片。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超伐林木的蓄积量,法院拟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但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滥伐原址补植苗木及其平时表现、宣告缓刑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因素,最终确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为进一步核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滥伐林木的原址补植林木的数量、成活率及管好情况等,平武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到被告人杨某某所在乡镇进行了调查走访,并亲到现场查看补栽情况。

一是向出具补植证明的村委会、林业站的经办人询问具体情况。通过询问为杨某某出具补植证明的观凤村村主任杨小某及水观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初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确实在观凤村中梁上组房后头(小地名)补植了柳杉幼苗五六百棵,在出具证明前杨小某和张某均到现场进行了查看核实。

二是与被告人、当地村委会干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查看补栽林木的数量、成活率和管护情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跋涉,在被告人杨某某、村干部杨小某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某的带领下,法官到达补植现场。经实地查看,土层较厚的地方按一般树木的间隔要求栽种了大量的柳杉,苗木高度大都在五十公分左右,除少数已经枯死外,大部分长势良好;在山梁处均为岩石的地方,保留了被砍伐的青杠树树桩,大部分树桩上长出了新枝,高度接近一米。法官同时发现补植的柳杉苗木附近杂草较多较高,可能影响柳杉苗木的成长,便当场要求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管护,清除杂草,杨某某承诺一定落实,法官同时委托村干部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管护苗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向附近村民了解被告人补植林木的地名是否与其砍伐林木的地名相一致。在现场查看过程中正好遇到一位附近村民,法官在与之闲聊过程中顺带向村民询问了我们所在位置的地名,村民的回答与被告人滥伐林木的地名一致,即观凤村中梁上组房后头。

四是了解验收林木成活率的相关林业政策及被告人对补植苗木有无具体管护计划和措施,以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有无具体监督措施与机制。在询问和现场查看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虽然现无验收补植苗木成活率的具体操作规范,但当地村委会和林业站计划参照退耕还林林木成活率的验收规范,在补植后的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被告人对补植林木的管护情况,苗木的成活情况,并要求对枯死的苗木进行重栽,三年后苗木基本成活成林后不再要求被告人管护。

补植林木对于惩治滥伐林木犯罪是最好的惩罚措施,更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保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在滥伐林木的原址补栽苗木,只要后期管护得当,必然有助于森林资源的修复,在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要比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轻,但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补植苗木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平武法院基于被告人补植苗木的情形作出上述判决,应该是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平武法院的法官通过调查走访和实地查看,进一步确信对被告人杨某某所判刑罚的准确性。同时,为进一步落实通过刑事审判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要求,平武法院拟与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平武县公安局、平武县林业局共同研究制定将补植苗木纳入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量刑情节的规范性文件,将被告人案发后是否在原址补植林木纳入侦查范围,由公诉机关审查后确定是否作为证据材料在诉讼阶段提交法院,同时积极探索制定该类补植苗木成活率的验收办法、后期管护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建设。   (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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